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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保部门“查封权”还需制度护航?

2014-5-15 17:54:12      点击:
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提交四审,草案中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有分析称,这将大大加强环保部门的执法威慑力。
  此前,曾有多位学者将实行20多年的现行《环保法》评为当代中国执行效果最差的法律。虽然只是一家之言,但如此“高”的评价却也反映出环境执法面临的种种困境。以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这两种最常用的处罚手段为例,目前经济处罚额度还比较低,与违法排污所产生的效益相比不值一提,况且今天被罚了款,明天照样运营的也有不少,就看准了环保部门不可能天天蹲守在厂门口。而责令停产整顿等更加严厉的措施,虽由环保部门负责立案调查,但必须报给当地政府来实施,层层审批之下,往往已错过了整治时机。在这些现实困难下,环保局即便想有所作为往往也“有心无力”,环保靠大家,节能环保,节约用水。参考资料:www.sjzgongquan.com